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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残疾的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评残标准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准备材料

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实、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评定标准

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例如:

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双大腿或双上臂截肢或缺肢。

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例如:

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例如:

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价

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农、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医院描述和肌力查清

在肢体瘫的评残中,需要特别注意医院对“瘫”的程度描述是否清楚,因为国家评残标准中对肢体瘫是按肌力情况分级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对残疾人的定义包括肢体残疾,即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通过以上流程和标准,可以较为准确地评定肢体残疾的等级,确保评残过程的公正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