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长的产生方式如下:
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由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
在直辖市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
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具有副国家级行政级别。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具有副厅局级(基层院为副县处级)行政级别。
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具有副厅局级行政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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