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分公司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文件和材料。以下是详细的要求: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冠以公司名称全称,以明确其隶属关系。
分公司的营业场所必须在公司住所以外,并且需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需要有分公司的负责人,并且该负责人需要提供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公司章程及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公司加盖公章)。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总结来说,成立分公司需要具备合法的公司名称、固定的经营场所、符合条件的负责人、合规的经营范围,并提供一系列必要的文件和材料,经过审批和登记后方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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