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的主管部门为各地的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即各地的房管局住建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而言,市房管局作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及重大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的处理。此外,物业管理处可能设在城市管理局或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等不同部门,负责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因此,如果您遇到物业相关的问题,可以向当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投诉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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