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以下项目不包括在内:
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
,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企业为第三方代收的款项。
基本服务费用:
这些费用通常包含在商品或服务的整体价格中,如售后服务费用、维护费用等。
总结来说,价外费用通常是指除商品或服务的本身价格之外,消费者需要额外支付的费用。但某些特定类型的费用,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某些服务费用,不被视为价外费用。这些费用在计算增值税时应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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