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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工作24小时,男子值班与女友发生关系时猝死,法院:算工伤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07 11:35:00    

据南方都市报消息,张老三于2014年2月7日入职北京某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员。同年9月30日,他被公司安排到顺义区某已不再经营的毛织厂从事保安工作,工作地点为该厂门口的保安室,实行24小时工作制。

2014年10月6日12时许,张老三在保安室将女朋友接到后,两人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张老三不幸猝死。

2014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出具《关于张老三死亡的调查结论》和《鉴定结论书》,认定张老三系猝死,该事件不属于刑事案件。

2015年12月18日,张老三儿子张小石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请求将父亲的死亡认定为工伤。

2016年2月17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人社局认为,张老三是在与女朋友谈恋爱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故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张小石不服此决定,提起诉讼。他提出,父亲是厂区唯一保安员,24小时执勤,无法离开工作岗位,与女朋友见面谈恋爱只能在保安室进行。同时,休息是职工的权利,父亲作为成年男性有感情需求很正常,谈恋爱属于调整身体状态的需要,应归为休息范畴,且未离开工作区域,突发疾病死亡应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现有证据表明张老三执勤和住宿地点均为毛织厂门口的保安室,其死亡系猝死,不属于刑事案件。人社局未认定张老三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而视同工伤的情形,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因此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人社局也同意公司的意见。但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旨在保障职工权益、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风险。该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符合作出视同工伤认定的条件。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2017年2月24日,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2014年10月6日12时许,张老三在厂门口的保安室值守过程中,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时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然而,公司依旧不服人社局的认定结论,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张老三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分别规定了职工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其中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均确认张老三死因为猝死,不属于刑事案件。同时,根据相关证据,能认定张老三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公司请求撤销该决定书的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