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2025年度“民法典进企业”暨“优化营商环境 企业法律服务直通车”在黄鹤楼酒文化博览园举行。
会上,普法讲师团律师解答了企业和职工代表相关问题。
针对违纪违规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企业如何合法解除员工的劳动关系?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王弯律师表示,针对违纪违规员工的解除,用人单位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是,用人单位关于违纪违规规定的规章制度要合法有效,才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以及裁判依据。规章制度的制订应当通过民主协商程序,规章制度必须公示/告知劳动者或者组织劳动者培训学习,规章制度规定未与法律法规等相抵触以及具备合理性。
二是,用人单位应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提出充分的违纪违规事实证据。
三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合法。解除员工劳动关系前依法履行工会通知程序,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送达劳动者。
有企业代表提出疑问,企业针对部分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且经过审批备案,该类人员是否存在加班认定、应支付加班费。
王弯律师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司法机关对“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工作日延时加班和休息日加班”的观点一致;但对于“法定节假日加班是否需要按期支付300%的劳动报酬”,各地司法实践不一,有部分支持应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但企业审批备案“不定时工作制”后,应安排员工实行弹性打卡制度,或者差别化考勤(要求员工填写客户拜访记录、填报工作日志、限制打卡地区等形式对不定时工作制员工考勤),避免被认定为实际履行“标准工时制”产生加班费。
一些女性员工退休年龄50岁或管理岗位55岁退休返聘后,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企业代表对此提出疑问。
王弯律师表示,司法实践中,若女性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且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企业退休返聘签署《劳务协议》的,双方之间构成劳务关系;
但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退休返聘,则司法实践中对于实质关系存在较大争议。
主流司法实践更倾向于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如果其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非出于用人单位原因的,可以终止劳动关系,返聘后按照劳务关系处理;若因为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不能随便终止劳动关系。
关于“背靠背”支付条款效力,广东华商(武汉)律师事务所袁黎律师对此作出解答。“背靠背”条款主要表现为约定企业以收到业主或上游采购方等第三方向其支付款项作为向其他企业付款前提的条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在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如约定“背靠背”条款,应当认定无效。
同时,对于非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的“背靠背”条款,主流司法实践倾向于认为,条款设定与“合同相对性原则”相悖,第三方不能支付款项的商业风险应由商业主体独立承担,“背靠背”条款不能作为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抗辩理由。
律师建议,各方应在“背靠背”支付条款外同时设定其他支付条款,在“背靠背”条款被确认无效或者不被支持作为合理合法的抗辩理由时,能有其他比较有利的支付结算条款约定,作为双方结算支付认定的依据。
九派新闻记者 李曾卓
【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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