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吉林之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任意一方将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交由另一方保管,仅是对共同财产的日常管理,并不改变财产的共有性质。本案中,大林与小丽并未就共同生活期间的收入归个人所有做出明确约定,因此,大林交由小丽保管的工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仍需按共同财产予以处理。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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