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日报全媒体讯近日,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醉驾案,被告人姚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姚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当晚19时40分许,在经过该县邮政路口中间路段时,明知县交警大队设有“夜查行动”执勤点却未减速停车,而是冲关逃离现场逃避检查,在行经晃州镇晃山路红绿灯交叉路口时又闯红灯通行,直至行驶至烟草公司门口人行道后弃车步行离开现场。随后,姚某搭乘其朋友驾驶的汽车至晃州镇城北印象小区, 并在附近便利店买了一瓶白酒后再次饮用。当晚20时30分,姚某被抓获归案。经鉴定,姚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9.6mg/100ml。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他驾车冲关,应从重处罚。归案后姚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胡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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