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2日电(记者李恒、董瑞丰)记者2日从国家卫生健康委了解到,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等四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临床或中医类别医师可申请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进一步扩充精神卫生服务力量。
当前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精神(心理)科医师相对不足,成为制约心理健康服务发展的重要因素。为此,通知在既往工作基础上,扩大了申请范围,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取得高一层次学历或者通过相应的培训、进修等,均可以申请增加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
根据通知,医师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后,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附条件注册执业范围。原注册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为其办理附条件注册手续,在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后加注“精神卫生专业”,中医类别医师加注“(精神)”字样,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医师执业注册信息系统。
通知还明确了医师变更或加注后需实际开展相关工作的要求。医疗机构需保障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医师在精神(心理)科门诊、病房等工作时长及工作量;对未实际开展精神(心理)科临床工作的医师,应及时予以注销对应执业范围。
通知还特别强调了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加注相关管理要求,以及医疗机构需登记有“精神科”或精神心理相关二级诊疗科目,即可开展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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