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损失的时间界限一般由主管部门规定,或由主管部门授权企业自行规定。通常情况下,停工不满一个工作班(或日)的,可不计算停工损失,其停工费用仍应按正常费用处理。这意味着,如果企业的停工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那么这段时间内的损失不会被视为停工损失,而是按照正常费用进行处理。
然而,对于计划内的停工损失,应由开工生产的产品负担,并计入产品生产成本。而计划外的停工损失,则计入当期损益,即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此外,由于非常灾害造成的停工损失和由于计划压缩产量而使主要生产车间连续停产一个月以上或整个企业连续停产十天以上所造成的停工损失,按制度规定由营业外支出列支。
综上所述,停工损失的计算时间界限主要取决于企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或企业的自行规定,通常不满一个工作日的停工不计算损失,而计划内外的停工损失则分别计入产品生产成本和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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