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闻晨报
冯女士为帮助儿子购房,独自举债115万元,因未能偿还,冯女士和丈夫以及儿子儿媳一同被债主起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此案,法院认为该借款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子女也不认可该借款,因此仅由冯女士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冯女士与丈夫田先生育有一子。几年前,为改善儿子一家的居住条件,冯女士向张先生借款115万元,用于给儿子支付购房首付款及偿还贷款。借款转账、出具借条等均由冯女士一人操作。
因冯女士未能如约还款,张先生将冯女士和丈夫以及其儿子儿媳起诉。张先生认为,冯女士借款是为其夫妇二人的儿子购房,因此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田先生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同时,冯女士的儿子儿媳实际使用了这笔借款购房及偿还贷款,因此,小夫妻俩也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在诉讼中,田先生认为妻子的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自己对借款不知情,不同意偿还。儿子儿媳也认为,二人不是借款人,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冯女士未依约还款,张先生要求其偿还本金及相关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冯女士的家人该不该承担偿还责任,法院认为,冯女士以个人名义与张先生签订借条,丈夫田先生未在借条上以借款人名义签字,也未对借款进行事后追认,且该借款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张先生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冯女士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因此,法院认定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田先生不承担还款责任。
同时,张先生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他与冯女士的儿子儿媳达成借款合意,儿子儿媳也不认可借款,因此两人无需偿还。
最终,东城法院判决冯女士个人对张先生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表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另一方虽未直接对外借款,仍可推定为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但此案中,冯女士一方借款为成年子女购房,没有经过配偶的同意或追认,且成年子女具有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父母对其不具有法定抚养义务,该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行为,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必要支出,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经常出现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如果实际用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并没有借款的意思表示或事后也没有追认同意还款,出借人要求实际用款人还款缺乏依据。
来源 |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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