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后,应当在 十五日内给予回复。具体规定如下:
如果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
如果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如果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法院会裁定驳回申请。
如果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如果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综上所述,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异议后的十五日内给予回复,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相应的裁定。如果法院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或裁定,异议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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